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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关于排污许可的那些知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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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1.1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被确立为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改变以往单纯以行*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方法,目标在于逐步实现由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并将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

根据排污许可制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若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56号)要求,经地方*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1.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对部分规章作出了废止、修改等处分,其中包括对原环境保护部于年1月10日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1.2.1排污许可证由谁来核发

根据《管理办法》,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排污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区域的情形,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应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1.2.2不予核发之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1.2.3撤销排污许可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2.4许可排污量的核算依据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

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核算依据: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于年12月20日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同时废止。

2.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分型

根据《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排污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制,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登记管理不属于行*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规定自行监测、台帐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

2.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划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相衔接。

第1~类行业: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个大类、个中类、个小类;

第类行业:除1~外的其他行业;

第~类:4个通用工序。

《分类管理名录》第1~类行业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排污单位,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分类管理名录》第类行业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排污单位,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需要也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地级以上市地方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

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吨的;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吨的;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其他单项有*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详见:《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分类管理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如同时涉及重点管理的行业、简化管理的行业及登记管理的行业,重点和简化管理,只需从严申领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内容在许可证的申请模块中进行补充登记即可。《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制技术体系主要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四大类构成。其中,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排污许可制技术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共74个,详细名录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人造板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聚氯乙烯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羽毛(绒)加工工业(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工序(HJ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鞋工业(HJ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

上述各项技术规范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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