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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中院院长垂直管理应避免行政化倾向热点资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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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中院院长垂直管理应避免行*化倾向,热点资讯,


陈陟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佛山中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提出并试运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可,成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9家试点法院之一。


■ 对话动机


今年6月15日,中央司改办表示,司法责任制将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佛山中院则先行一步,于今年1月起正式启动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打破原有法官审案要向庭长、副庭长审批的审判机制,35名真正意义上的审判长独立完成案件审理。


早在2012年底,广东省佛山中院就在全国法院率先提出并试运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2013年10月,佛山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可,成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9家试点法院之一。


近日,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接受新京报专访时称,法院是巨大的“利益场”,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内外部干扰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在中央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佛山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可以为其他省份的改革提供借鉴。


■ 背景


●去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今年6月15日,中央司改办在解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时进一步明确表示,司法责任制将成为本轮司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改革将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


“法院是巨大的利益场”


法官审案受各方面因素干扰,不能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


新京报:目前,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专门提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佛山中院的审判长负责制对这方面的改革起到什么作用?


陈陟云:中央提出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质上就是强调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审案责任,让法官对案件负责,去除审案过程中的行*化,这是我国司改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佛山的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完全按照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思路来操作,目前已经成熟,对各个省市的司法责任改革都可以提供借鉴。


新京报:在你看来,目前法官审案受到干扰的情况是不是很多?


陈陟云:可以说,法院是巨大的利益场,一个案件到了法院后,各方面因素都会向法院施加影响,很多当事人都会想尽办法通过律师、或是自己直接去找关系。同时,法官审案要向所在庭的庭长、副庭长审批,不能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出现“审判分离”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使不认识承办法官,只要搭上掌握审批权的院庭领导,就有可能左右判决结果,对法官审判带来内部干扰,造成审判不公。


新京报:佛山法院为减少干扰审案,做过哪些方面的努力?


陈陟云:实际上,我们之前对如何减少内部干扰做了很多尝试。2008年我刚当上院长的时候,我收到过一百多张过问案件的条子。随后,我们在法院内部建立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那时每位法官手上都有一个小簿子,庭长、副院长、院长,但凡过问案件的,承办法官都要登记,但是治标不治本。


新京报:那么审判长负责制又是如何排除这些干扰的?


陈陟云:我们从法院的195名法官中选任出35名真正意义上的审判长。这些审判长都是院里业务能力最强,最优秀的法官,其中很多都是原来的庭长、副庭长和审委会委员。


他们的职责是带领各自团队全权负责审理案件,对案件结果负责,审理案件不再需要庭长、副庭长甚至院领导的审批。就是说审判长及其团队独立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干预。


新京报:目前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效果如何?


陈陟云: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是一个治本的做法,事实证明,这个制度试行后,法院内部不正当干预案件的情况基本不再出现。


此外审判效率也有提高,原来的法官办案后要给庭长、副庭长审批,拖延结案时间,现在将最后一道签发的关口设置在审判长处,他觉得可以定案就定案,办案周期必然会缩短。


审委会承担办案压力


审判长对案件负首要责任,所办案件出现问题严厉追责


新京报:但也有学者认为,审判长权力过大,有可能因个人原因出现审判瑕疵。


陈陟云:不排除这种情况会出现,因为各方面因素向法院审判权施加影响的情况是存在的。法官有法律信仰,但有些情况下也可能经受不住考验。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益诱惑,法官现在收入很微薄,同时面对巨大的利益考验;二是权力干预,领导让改判,法官也会考虑自己的前途和领导以后对他的态度;三是情面上的压力,我们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亲朋找到你,如果不帮助可能情面过不去。


新京报:审判长负责制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陈陟云:一方面,审判长对案件负首要责任,如果案件出现问题追责是很严厉的,所以必须仔细衡量是遵从法律还是铤而走险,客观上加强了审判长面对一般外部干扰的抵抗能力。


另一方面,如果法官觉得案件压力很大,例如出现**部门利益等大的外部干扰,可以提交给法院审判委员会,由审委会替审判长承担压力,没有道理的案子审委会不会同意定案。


新京报:目前佛山法院有没有让院长、副院长亲自审案的打算?


陈陟云:我们正在考虑这个事情,今年定的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3宗案件,副院长审理10宗以上,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15宗以上,有精力的能办就多办。


我现在的想法是,审判长负责制是过渡阶段,从今后法院的发展来说,所有法官必须要熟悉审判业务,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包括审判综合部门的一些法官,像研究室、审管办、新闻科的法官都要保证他们对审判业务熟悉,这方面的改革今年已经列入计划。


垂直管理去“行*化”


“行*化”危害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制度规范


新京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院的人财物省级垂直管理,对这个思路你怎么看?


陈陟云:在当前的体制和机制下,法院行*化对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了极大危害,行*化既包括来自内部的行*化,也包括来自地方和上级法院的行*化。法院人财物省级垂直管理对去行*化是一个很好的司法设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上下级法院间的行*化倾向问题。


新京报:具体来说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陈陟云:比如,人财物交给省一级管理,那么省级法院权力就会变大,尤其是掌握着人财物权力的部门。如何解决省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问题,各级法院之间是否仍是监督关系,这都是需要理清的,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产生加剧另一种层面的内部行*化管理趋势,需要在改革过程中去深思。


新京报:你认为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陈陟云:还是要从制度上予以规范。在省级法院垂直管理过程中,哪些需要上级法院来管,哪些不需要管,垂直管理的事项要做具体规定,要有红线。垂直管理解决的是地方行*干预的问题,这个想法是非常好的,但是必须细化制度,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新的问题。


本版采写/新京报 邢世伟 实习生 范小洁


(原标题:“法院‘垂直’应避免行*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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