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宜宾纸业公告编号:临-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宾纸业”)于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监管工作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在年报审计过程中,经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对照收入准则重新判断公司及子公司在交易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对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据此,公司对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的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成本进行更正,前三季度累计分别减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4.23亿元,但并未对年及以前年度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此外,本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显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中,报告期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为88.33万元,年度该项目为4.83亿元。前期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
请公司:
(1)补充披露年以来贸易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背景、供应商与客户基本情况、贸易商品、业务模式、结算政策、毛利率、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供应商与客户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贸易业务中是否存在资金或货物的实际流转等,说明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说明本期贸易业务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原因及依据、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存在的缺陷和内部整改追责情况;
(3)全面梳理以前年度公司从事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情况,说明前期贸易业务与报告期贸易业务的具体差异,结合业务实质分析是否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否存在应进行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而未更正的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年以来贸易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背景、供应商与客户基本情况、贸易商品、业务模式、结算政策、毛利率、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供应商与客户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贸易业务中是否存在资金或货物的实际流转等,说明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一)贸易业务的背景及商业实质
1、至年度,公司贸易业务的主要商品为焦炭等大宗原料,主要客户为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集团”)。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背景及商业实质为:
(1)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白泥,必须要予以处置,否则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德胜集团为公司处置白泥以前,公司白泥处置较为分散、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且稳定性差,公司多次因白泥未得到及时处置而影响生产。德胜集团为公司处置白泥后,公司白泥处置渠道稳定,未再因白泥无法处置而影响生产,管理难度下降,处置成本下降超万元/年。德胜集团在为公司处置白泥以前,主要从公司的多家同行中采购白泥,在德胜集团为公司处置白泥之后,公司成为其唯一白泥来源厂家。年至今德胜集团仍在为公司处置白泥。
(2)德胜集团主营业务为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其主要生产原料是焦炭等大宗物资,由于焦炭等大宗物资交易额大,上下游开展业务合作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年由于宏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经营风险加大,各企业基于风险控制,更愿意与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德胜集团为保证自身业务的顺利开展,希望公司积极参与大宗原料的采购供应。公司为了加强与德胜集团的合作关系,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同时实现新的利润增长点,凭借国有上市公司的身份、信誉良好的优势,增强上下游交易信任度,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与德胜集团展开供销业务合作。
2、年起,出于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的规避及自身风险收益的考量,公司对贸易业务进行了调整,结合公司未来技改项目新增化学浆产能,为了试水市场行情确定业务方向,并充分发挥公司作为造纸公司的集采价格优势,公司放弃了原有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模式,开展了新的贸易业务,贸易商品为纸品及浆板,供应商和客户较为分散。
现结合供应商与客户基本情况、业务模式、结算政策、毛利率、供应商与客户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贸易业务中是否存在资金或货物的实际流转等情况,对公司贸易业务的开展具备商业实质做进一步分析。
(二)贸易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1、主要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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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双方对前期供货焦炭的质量扣罚问题存在分歧,待协商后再付款,预计今年7月底前结清尾款。
2、主要客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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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系日常纸品交易余额,与贸易业务无关。
注3:质量扣罚争议款项,于年底全部收回。
注4:出现负数的原因系货物已送达,验收结算尚未完成,客户按预估金额支付货款。
注5:公司在年度既向德胜集团供应焦炭等大宗原料,也向其采购钢材,交易商品的品类不同。
注6:账期内正常款项,于年初收回。
注7:年,公司试水钢材、钢坏购销业务后,由于钢材、钢坯价格波动加大,基于经营风险管控考虑,公司决定自年退出该业务,未再与四川省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三)毛利情况
公司贸易业务总体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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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年的收入、成本以净额法核算。
公司贸易业务分商品类别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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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度,公司部分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主要原因系公司按照业务规划,决定退出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故在最后一笔业务中,通知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直接对接,后续两方可直接开展合作,公司将本次交易采用净额法核算。供应商为海南同启实业有限公司,客户为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
注2:公司贸易商品自年开始比较单一,主要系公司为控制风险减少贸易品类所致。
(四)业务模式与结算政策
公司作为贸易业务的中间商,依托供应商资源和销售渠道差异,获取相应收益。年至年,贸易的业务模式均为以销定购,即先行获取下游客户的商品需求信息,然后寻找选定可以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再由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署采购、销售合同,依据合同完成货物的交付和货权的转移,并由公司与上下游独立办理结算。
年及以前年度,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的结算政策为先款后货和先货后款相结合;年度,生活纸和浆板的市场交易业务,基本为先款后货,该模式更利于公司控制贸易风险,故公司按交易习惯以先款后货模式开展生活纸和浆板贸易业务。
(五)资金流转情况
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均作为独立主体分别与公司进行结算,不存在货款相互冲抵的情形,上下游的货款收付亦非一一对应或同时发生,公司支付采购款和收到销售回款系独立行为,具有真实的资金流转过程。
(六)货物流转情况
年及以前年度主要的焦炭等大宗贸易:通过登录德胜集团供应商管理系统,完成供应商的创建、维护,在送货之前创建送货单,确认送货司机等送货信息,司机到厂登录APP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