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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24 19:53:00

“红头文件”泛指行*机关发布的措施、指令、命令等非立法文件,,在老百姓心里,红头文件往往象征着权威。那么,行*机关拿着红头文件赖强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您就知道了。

案情简介:

年,张先生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造纸厂,以废竹渣等为原料进行生产。造纸厂设立时,没有办理工商、税务、国土及环保等手续。邵阳市环保局以该造纸厂无处理造纸废水的生化处理设施为由,要求绥宁县人民*府立即关闭张先生造纸厂在内的20余非法造纸企业。年7月20日,绥宁县人民*府制定了《开展取缔造纸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9月21日,绥宁县人民*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了水口造纸厂的浸料池,使得张先生的造纸厂无法再继续经营,张先生认为绥宁县人民*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律师进行求助,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建议: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绥宁县人民*府为县级人民*府,并没有强制执行拆除和关闭造纸厂的法定职权,因此,绥宁县人民*府并没有强制拆除张先生造纸厂浸料池的职权,其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属于违法行为,后来,张先生以绥宁县人民*府为被告提起了行*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绥宁县人民*府主张,张先生的造纸厂没有通过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不具有合法性;绥宁县人民*府依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关闭土法造纸企业的函》等文件要求,被告组织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的水口造纸厂予以关闭,并强制拆除该厂浸料池,是其依法履行行*管理职责行为。因此,绥宁县人民*府强制拆除造纸厂的浸料池、切断电源的行为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拆除行为是合法的。

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绥宁县人民*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十三条“行*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决定的行*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很显然,法律未赋予县级人民*府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强制拆除的权利,也未赋予绥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强制拆除的权利,绥宁县人民*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绥宁县人民*府强制拆除水口造纸厂浸料池的行为属于越权行*。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绥宁县人民*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行*机关的权力行使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机关的权力都源自法律授权,不论行*机关本身、抑或是其作出的所谓“红头文件”,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绥宁县人民*府并不具有强制拆除张先生造纸厂浸料池的法定职权,在此情况下,绥宁县人民*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越权行*,应当被确认为行*行为违法。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程序,不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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