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目前我国甲状腺相关疾病患病率大约20%,尤其在青壮年人群和育龄期妇女中,甲状腺疾病的发病率增高尤为明显。有关数据显示,甲状腺功能异常的发病人群超过了2亿人,甲状腺疾病对公民健康是一个严重威胁,但普通民众对该类疾病的认知率仅有18%。
年1月19日,解某因“颈部吞咽不适伴声音嘶哑半年”至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双侧甲状腺包块性质待查。进行相关检查后,A医院于年1月22日在全麻下为解某行“单侧甲状腺切除伴他叶部分切除术”。
术后,解某持续出现四肢麻木、手脚抽搐、呼吸急促等病症,经A医院评估后考虑术后低钙血症并予静脉补钙诊疗措施。
因病情无好转,年3月1日,解某办理出院,医院进一步治疗。A医院的出院诊断:1.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2.甲状旁腺功能减退;3.右侧甲状腺结节性甲状腺肿;4.电解质紊乱;5.胃肠功能紊乱;6.桥本氏甲状腺炎;7.甲减。
年3月1日,解某转至B医院继续治疗,于年3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1.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2.左侧甲状腺癌术后……。出院医嘱:坚持终身服用甲状腺素钠片。出院诊断适当加强营养,建议全休一月。
本以为就是个“小手术”,做了手术以后,很快就能恢复健康。可没想到手术后却出现了一系列症状,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及压力,解某实在难以接受。
解某找到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医院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与自己目前的状态,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在我中心法律及医疗团队了解案情,结合相关病历材料综合分析以后,发现A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确实存在问题。于是,解某把首家就诊的A医院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经解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解某或近亲属书面同意、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若存在过错,对解某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
最终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解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主要在于医方对防范甲状腺切除术的并发症之一的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为根据外科临床技术操作相关依据,术中应行仔细轻柔地处理甲状旁腺及其血供以避免甲状旁腺损伤,但查阅手术记录,未见院方对术中寻找并保护甲状旁腺及其血供的操作描述。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考虑参与度为25%-35%。解某为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元、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结合鉴定结论及实际案情,法院酌情认定由A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根据赔偿的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医院赔偿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一审过后,双方均不服从判决,遂又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两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遂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司法鉴定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中心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和司法鉴定人自身专业法医学知识进行的判断,如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司法鉴定人的该种判断结果应予尊重。
在本案中,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A医院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应作为认定本案过错责任和损害后果的依据。所以,A医院应对解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甲状腺疾病是具有严重危害的代谢性疾病,需要高度重视。日常生活中预防甲状腺疾病要注意碘的非合理性摄入、避免过度疲劳、失眠、易怒、内心压抑、情绪不好、内分泌失调、熬夜和精神紧张、不合理的使用药物、大量的放射线照射甲状腺、吸烟以及饮酒等,总之改掉不良生活和饮食习惯,定期体检,是远离甲状腺疾病的重要方法。
常见的甲状腺疾病有甲亢、甲减、甲状腺结节、甲状腺炎、甲状腺癌等。当出现声音嘶哑、吞咽困难、呼吸困难、结节增大,形态不规则等症状时,大家一定要第一时间去检查。
此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甲状腺手术中也要注意甲状旁腺的保护要点与技巧,并在手术记录中有所体现,最大程度降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术后并发症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