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创新农险发展新思路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日趋萎缩的现状,2004年,保监会加大了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尝试以多种模式2005年1月11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称阳光保险)正式挂牌开业。阳光保险是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它的建立突破了《公司法》和《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相互制公司模式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迈出了新的一步。日前,就其成立后的发展状况、遇到的问题及发展思路进行了调研。
──新探索,我国有了相互制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开办14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由该区20万农户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它具有经营灵活、成本低、适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业务等优势。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大多采用这一形式,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
该公司实行会员制,会员根据合同约定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形式从事相互保险活动。公司采取以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凡与公司签订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者,自动成为本公司法定会员;保险合同终止或变更,会员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或变更。从事农业保险及农业保险相关事业的专业人士均可申请或聘请为特定会员。
据介绍,2004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互助保险局(阳光公司前身,以下简称农保局)在垦区50个农场进行种、养业保险试点,当年保费收入8566万元(种植业8331万元,养殖业225万元)。
当年种植业因遭受干旱、洪涝、冰雹、霜冻、病虫等自然灾害,造成承保作物成灾面积374.4万亩,其中绝产面积49.8万亩,为2.2万农户支付赔款6580万元,赔付率79%;养殖业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111头奶牛、277头肉牛伤亡,为166户养殖户支付赔款102万元,赔付率45.4%。全年种、养业共支付赔款6682万元,综合赔付率为78%。
据了解,2004年国家财*对农民直接补贴保费600万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补贴保费2315万元,保费补贴率为35%。当年积累大灾准备金643万元,风险基金结余735万元。
──农业相互保险开创农险新时代
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试点实行农保局统一经营为主导,农场保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协会是由参加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组成的基层保险组织,负责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并向农保局办理分保业务。农保局统一经营种、养业分保业务和大灾风险管理。
保费实行“三方承担,二级留存”。即农户承担65%、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与地方财*承担35%;协会自留保费70%,向农保局分保30%,赔付由农保局和协会按分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固定,承担旱、涝、风、雹、冻、病、虫七种自然灾害。
提取大灾准备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10%,用于平抑大灾风险。使用基准以协会为单位,当综合赔付率超过150%时,其超过的部分动用大灾准备金弥补。业务管理实行“三到户”、“三公开”。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内容公开、损失测定公开、赔款兑现公开。
实行“四方”核灾定损。即核灾定损员、基层协会、农场协会与农保局共同核灾定损,确保准确率达95%以上。
──农业互助保险是稳定器,也是助推器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董事长梁敏说,农业相互保险使临时救灾的*府行为变为保险补偿的经济契约行为,淡化了农户长期养成受灾后等*府补贴救济的观念,增强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自我防范和分散风险的意识。发挥了保险这个经济杠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据了解,稳定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改变了农民“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农业再生产能力,摆脱了农业“一年受灾,三年难以翻身”的局面。稳定农村小康社会发展,解决了农村“十年致富奔小康,一场灾害全泡汤”的难题。
助推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助推了农业生产集约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农民惧怕自然风险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敢于调整种植结构,扩大种植规模,提高科技含量,增加基础建设投入。助推了农村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业保险稳定了农民收入,使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费来源稳定,推动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助推了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农业保险触角在农村延伸,促进了农村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增加了就业空间,使农村劳动力不断从土地中转移出来。助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农业保险防范和化解了农村金融风险,建立了基本的风险屏障,对农村金融市场拓展十分有利。
──农业相互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尽管农业保险取得了成功经验,但仍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缺乏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实质是*策性保险,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没有法律依据;被保险人(农民)的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参保率、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没有法律约束。
缺乏财*资金支持。农业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没有财*资金支持,仅靠农户和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难以建立高效的平抑自然风险的保障机制。垦区前14年“低保障”的农业互助保险不但没有积累,总局还补贴了2.8亿元。2004年国家给予少量的财*补贴,保障程度略有提高,但企业负担高额补贴的状况仍未改变。
缺乏必要的基础建设投入。农业保险不可能实现高额利润,在面向农村建立保险营业点和信息络以及农村保险人才培训等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垦区农业保险机构办公条件差,办公设备缺乏,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农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
缺乏再保险支持。农业高风险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在缺乏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不仅保险公司担忧应对巨灾风险,参保农户也担忧自己的保险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阳光保险发展力求“五创新”
力求在理念上创新。坚持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三个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依靠各级*委、*府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特别是充分利用垦区组织化程度高、约束能力强的优势,不断推进并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使农业保险覆盖全垦区并逐步推向全省农村;充分利用公司会员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的双重身份优势,通过创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创大业、共谋发展的高度关切机制,不断壮大会员群体;充分利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优势,扩充相互制公司的内涵,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公司发展空间。
力求在体制上创新。充分的考虑相互制的三大优势,即大众性、费率的灵活性,吸取国外的实践经验,克服资本扩张的局限性、经营成果和内控机制不够透明性问题。充分体现“四个结合”:一是法人组织与社团组织相结合。由会员代表大会组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并产生法人治理结构;由会员组成保险社和保险分社,形成行业自治组织;二是公司制与会员制相结合。公司是以会员为依托,会员是以公司为载体;三是依法管理与会员自治相结合。公司依据章程对会员进行统一管理,会员通过保险社实现行业自律;四是公共利益与会员利益相结合。公共利益通过会员利益实现,会员利益通过公共利益保障。
力求在机制上创新。公司起步即把有些改革一步推进到位,实行新企新机制。一是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置,人员均由三部分组成,既有会员代表,又有公司法人和经营者,还有业界专家、法律专家、大学教授,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打破了传统的*府官员、国家公务人员兼职和董事、监事由上级任命的传统做法。确保公司决策、监督和经营活动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力求在产品上创新。在多年农业风险互助实践基础上,探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创新。在农险产品方面,要立足于产品多样化。在传统的种植业产品基础上,大力开发满足农民广泛需求的经济作物保险、农民家财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外出务工农民保险等。在商业保险方面,要在学习借鉴其他公司的基础上,立足于产品的针对性和自创性,打造阳光公司自己的品牌。力求在经营方式上创新。公司经营与保险社经营相结合。农业保险采取公司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经营模式。公司与保险社共保,先由保险社承保,提取10%大灾风险基金,再按照公司与保险社五五比例进行共保,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垦区内业务与垦区外业务相结合。公司开业三年之内全力抓好垦区2800万亩粮食作物的保险,然后向市县扩展。在各级*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前提下,选择粮食作物种植规模较大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成功后逐步扩大推广;防灾与救灾相结合。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通过增加投入,健全防灾减灾体系。
──农业相互保险渴望支持环境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开展农业保险时间较短、经验不足,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尽快从法律、*策上予以保护和支持,加快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组织领导上给予支持。全国农业保险正处于初始阶段,*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特别是刚刚起步,面临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阳光保险建议*府成立由金融、财*、保监局、农委、发改委、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办事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农业保险工作。
在法律环境上给予支持。目前,国家农业保险立法条件不成熟,阳光保险建议*府责成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农业保险管理暂行条例》,为农业保险创造所需的法律环境,也为国家建立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在财*资金上给予支持。在当前农民保险意识较低,人均收入不高,保费承担能力较弱的条件下,阳光保险建议国家财*给予农业保险补贴,同时,地方各级财*也要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地区提供保费补贴,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切实为农民提供保险保障。
在税收*策上给予支持。公司遵循“以险养险”的原则,通过开办商业保险形成的利润补贴农业保险,以达到反哺农业的目的。阳光保险建议*府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策,以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强农险资金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