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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卖淫嫖娼”这个问题
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
但是仍然屡禁不止!
近期,泸县就查处了几处!
云龙派出所
6月4日,治安管理大队联合云龙派出所,在玉蟾街道志诚路杨某经营按摩店内,当场抓获4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4人分别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名嫌卖淫嫖娼人员已被治安处罚。杨某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网络配图)
方洞派出所
6月5日,方洞派出所根据摸排走访获得的线索,快速出击,成功捣毁了位于方洞镇陈田村的一处卖淫窝点。目前,涉案人员已被作出行*拘留处罚。
毗卢派出所
6月6日,毗卢派出所民警在玄滩镇北街四段35号杨某的出租屋内,抓获4名分别涉嫌卖淫嫖娼和吸*的嫌疑人,4人对自己卖淫嫖娼和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名违法犯罪人员已受到相应的处罚。
(网络配图)
太伏派出所
6月7日,太伏派出所根据相关线索,快速出击,在太伏镇向荣路东段一住房内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4名男女当场抓获。目前,4名违法嫌疑人均已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牛滩派出所
6月8日,牛滩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时,在老米市街一烂瓦房内将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2名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网络配图)
法律知识补充
1、什么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乙肝,艾滋病,等等传染性疾病!
2、卖淫嫖娼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拘留处罚。
信息来源:平安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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