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近日发布。
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与GBZ—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诊断原则(见第4章,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的诊断及鉴别诊断[见5.1的c)和d)、5.2,年版的5.1的
c)和d)、5.2];
——修改了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诊断(见6.1.2,年版的6.1.2);
——修改了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鉴别诊断(见6.2,年版的6.2.1);
——修改了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见7.1的c)和d),年版第8章的c)和d)];
——增加了处理原则(见5.3、6.3、7.2);
——增加了第8章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见第8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风玲、刘丽波、孙全富、刘强、何玲、刘玉龙、吕玉民、郭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GBZ—。
据悉,该标准自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解读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对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对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的研究有了新进展,针对标准使用时发现的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考虑与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标准的衔接和一致性,对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对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及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处理原则。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不是单一疾病,而是甲状腺组织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引起的一组甲状腺疾病,本次修订增加第8章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改变等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依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的基本原则,要同时满足疾病认定原则、危害因素判断原则及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判断原则。
本次修订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者提供科学、恰当、适用的诊断依据,便于对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提高我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技术水平,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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